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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执法十禁止来了!

明税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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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税总发〔202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税收风险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税总办发〔2021〕7号)、《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统筹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青税办发〔2022〕8号),在税务执法上要从经验式执法向科学精确执法转变,树立“无风险不打扰、有违法要追究、全过程强智控”新理念,结合全市税务系统实际,制定本清单(常见风险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禁止违反规定随意开展税务检查、核查、调查和巡查

税务机关应严格管理进户执法,做到“无风险不打扰”。税务人员检查、核查、调查纳税人,应当出具税务机关签章的法定文书和税务人员检查证,否则纳税人可以拒绝检查或拒绝提供相关资料。

二、禁止随意扩大税务检查、核查、调查和巡查事项的范围

通常情况下,税务人员仅就任务要求的相关事项内容开展检查、核查、调查、巡查,不得未经批准随意扩大范围,不得未经批准拓展检查、核查、调查、巡查属期。检查过程中确有必要扩大范围、拓展属期的,要经部门负责人批准。

三、禁止违反规定随意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办税(费)人员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缴费人涉嫌税费流失的,应先进行案头分析,案头分析无法排除风险的,可按工作流程开展约谈。

四、禁止违反规定入户执法时不佩戴或不开启执法记录仪

入户执法时必须佩戴执法记录仪,要有“执法必戴、摄录必全、资料必存”的风险防范意识,规范使用执法记录仪,禁止拍摄纳税人生活场所等与执法活动无关的内容。具体执法过程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必须用执法记录仪实时记录,有效监督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

五、禁止违反规定针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事项多次开展约谈或入户核查

税务人员对相关税费政策要理解准确、执行不打折扣,向纳税人说得清道得明,税务约谈或实地核查事前要准备充分,一次性向纳税人表达清楚,不能增加纳税人额外负担。

六、禁止违反规定擅自要求纳税人报送账簿凭证等涉税资料

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核查,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取得账簿凭证等涉税资料,不得违反规定擅自要求纳税人直接向税务机关报送账簿凭证等涉税资料。

七、禁止违反规定向纳税人多次、重复索要涉税资料

税务机关内部应统筹协调、密切配合、扎口管理、信息共享,在做好纳税人信息保密工作的前提下,各部门密切沟通协调,通过税务内部信息传递渠道或内部应用软件共享信息,避免频繁要求纳税人报送内容相同或相似的基础性数据和材料。

八、禁止违反规定停供发票、停用纳税人开票系统,或限制纳税人使用电子税务局

经税务机关确认有虚开增值税发票风险的纳税人、走逃失联企业、非正常纳税人、发现有虚开嫌疑两次以上约谈不到的、有重大偷逃税款嫌疑的纳税人,以及税务机关认为有其他需要纳入风险管理的纳税人,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可以停供发票或停用纳税人开票系统,嫌疑解除后,按程序及时解锁开票系统。

经实地核查实际经营地址与登记地址不符,且系统留存电话错误无法联系;事中事后监管、发票核查等日常管理中经法定程序行使职权,纳税人不予配合;有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按规定送达文书后未按期处理的,按照流程关闭电子税务局。

九、禁止违反规定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

纳税人有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发布<青海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参考基准>的公告》规定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不得随意扩大或者减少处罚额度,不得随意改变处罚方式。

十、禁止违反规定以税谋私侵害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

入户执法时要有纳税服务意识,切实关心纳税人难点、堵点问题,要敢于担当、主动作为,拒绝对纳税人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不能对纳税人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避免出现漠视纳税人利益的不作为、慢作为行为。执法过程中,税务人员不得提出与工作无关的要求、诉求,更不得假借工作名义,谋求任何形式的私利或其他便利。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确保税务人员有效履行职责,避免出现滥用职权、收人情税、关系税,损害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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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青海省西宁市税务局,关注【明税】订阅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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